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1栋1**13层1308-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56715844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函,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正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7399966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大道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06031369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03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应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劳务工程款9645200元、停工损失补偿金及其他费用4154800元等款项。
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8日、5月30日、6月15日、7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街道××道××段××号××层××层××房屋(尚未竣工验收,且存在抵押)及土地一宗。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2年7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镇××道××广场××号楼××楼××号××楼××号××共计22套。因上述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属在建工程。目前无法对整个工程中所涉及的多套房屋进行分割处置。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对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作回复。现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