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
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影视乐园内)。
法定代表人:林明俊,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电梯保养费9,450元;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5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1月6日通过法院诉讼文书护送队向被执行人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邮局以“查无此公司”退回。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