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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
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志林,负责人。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29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公司向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2,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1月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被退信,本院依法公告。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84.8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发还申请人。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当事人申请续冻的,应当自冻结到期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冻,否则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孙文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