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770号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650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七公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