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650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枫路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9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付承揽款14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溧阳市XX镇XX苑XX幢XX室房屋产权。本次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另于2023年2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DXXX**辉腾牌汽车一辆。本次查封期限两年。对上述房产及车辆的查封,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封手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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