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1民初25262号
原告:***,男,199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女,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515号7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650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元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