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元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1民初25262号 原告:***,男,199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女,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515号7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650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元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