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5507号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650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航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浦红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