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佐敦涂料(某某)有限公司与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1民初6644号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费尔南多·布埃诺·罗德里格斯(FERNANDOBUENORODRIGUEZ),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68号青禾美邦1层A131室。
经营者:**,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告:**,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敦涂料)与被告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冠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佐敦涂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刘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欧商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冠欧商行、**连带向原告佐敦涂料支付货款136,020元;2、判令被告冠欧商行、**连带向原告佐敦涂料支付以136,02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四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佐敦涂料与冠欧商行签订《佐敦装饰漆特约零售经销协议》(以下简称经销协议),经销协议约定佐敦涂料授权冠欧商行区域经销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范围内销售佐敦平台的装饰涂料产品。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出货的原则,冠欧商行应当在每批次订单发出后将货款汇入佐敦涂料账户内。同日,佐敦涂料、冠欧商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佐敦涂料同意向冠欧商行提供货款赊欠额度,但是上限不得超过120,000元,并约定**对冠欧商行拖欠佐敦涂料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经销协议》签署后,佐敦涂料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是冠欧商行尚拖欠佐敦涂料136,020元货款未支付。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及法律规定,**需要对冠欧商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冠欧商行、**未发表答辩意见,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月1日,佐敦涂料与冠欧商行签订《经销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条件授予乙方区域性经销权,经销产品为佐敦品牌(Jotun)的装饰涂料产品系列,经销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协议第十五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逾期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协议中的甲方对应佐敦涂料,乙方对应冠欧商行,双方均在协议尾部签名盖章。
同日,佐敦涂料、冠欧商行、**签署《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货款赊欠额度。该货款赊欠额度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货款赊欠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万元,前述货款赊欠余额包括往年合计货款赊欠余额和主合同期限内货款赊欠余额。同时,每一批次订单项下的货物应当在该订单项下佐敦产品发货之日起30日内付清……”第二条约定:“丙方同意,丙方对于乙方与甲方交易过程中乙方所有债务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丙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为乙方向甲方担保。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则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前述的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或丙方承担。”协议中的甲方对应佐敦涂料、乙方对应冠欧商行、丙方对应**,各方均在协议尾部签名盖章。
佐敦涂料提供的5份送货签收单显示,2020年3月4日,佐敦涂料向冠欧商行送货各类涂料共计700升(订单号W7112380)。2020年6月5日,佐敦涂料向冠欧商行送货各类涂料共计700升(订单号W7353038)。2020年6月29日,佐敦涂料向冠欧商行送货各类涂料共计8,359.6升(订单号W7418276)。2020年9月20日,佐敦涂料向冠欧商行送货各类涂料共计535升(订单号W7843339)。2021年6月21日,佐敦涂料向冠欧商行送货各类涂料共计503升(订单号W9236140)。
2021年6月30日,佐敦涂料向冠欧商行出具应付款确认函,其中显示的订单号可以与送货签收单的订单号向对应,确认函显示,冠欧商行应付款总金额为136,020元。冠欧商行和**在确认函落款处签字盖章。
以上事实,由佐敦涂料提交的《经销协议》、《三方协议》、送货签收单、应付款确认函及佐敦涂料的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佐敦涂料与冠欧商行签署的《经销协议》以及佐敦涂料、冠欧商行、**签署的《三方协议》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遵守。佐敦涂料提交的应付款确认函与5份送货签收单中的订单号可以相互印证,应付款确认函载明冠欧商行拖欠货款136,020元未支付,冠欧商行和**均在确认函落款处签字盖章,故本院对冠欧商行应当向佐敦涂料支付货款136,02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136,02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经销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五,佐敦涂料同意按照四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起算点,《三方协议》载明冠欧商行应当在佐敦涂料发货之日起30日内付清货款,送货签收单显示佐敦涂料最后一批货物的发货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故佐敦涂料主张违约金起算点为2021年7月22日符合协议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三方协议》载明**同意对冠欧商行与佐敦涂料交易过程中冠欧商行所有债务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向佐敦涂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佐敦涂料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冠欧商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020元;
二、被告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以136,02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四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对被告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3.90元,财产保全费1,303.4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岑 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逸帆
书 记 员  张逸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