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佐敦涂料(某某)有限公司、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3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法定代表人:FERNANDOBUENORODRIGUEZ,该公司总经理、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23民初5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约定:“一、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277246.03元,分别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277246.03元。二、如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货款总额及利息(以未付货款部分为基数,从立案之日即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3074元,减半收取165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37元,由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3、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苏J×××××、苏J×××××、苏J×××××、苏J×××××、苏J×××××、苏J×××××、苏J×××××车辆;
4、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XXX、XXXX、XXXX、XXXX的不动产;
5、前往被执行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7、2022年4月2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将军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韩春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海洋
书 记 员 路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