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佐敦涂料(某某)有限公司、淮安通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838号
申请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57317448W。
法定代表人:FERNANDOBUENORODRIGUEZ,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通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05号帝景蓝湾28号楼1-601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NAF224Y。
法定代表人:刘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淮安通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通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209189.60元,案外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通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209189.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1566元,申请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