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佐敦涂料(某某)有限公司、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615号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佐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