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627执1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2)内0627民初2707号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8318.00元及相关利息,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3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23年10月24日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公积金予以调查。经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一处土地;除此之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以短信方式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38318.00元及相关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费1975.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乌云花拉 审判员 边  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