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663号
原告:广州中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之一13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向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廖义雄。
被告:***,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出具的信誉担保函(赔偿限额30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