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03民初1794号之二
原告:*家盛,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誉,均系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向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582元,保全费56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