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623执8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顾社会与被执行人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97852.4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执行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以及采取相关执行措施。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账户,已于2021年04月23日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另对于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账户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后续封的,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2、2021年04月28日向商水县房地产、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 4、2021年04月28日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5、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公告予以张贴。 7、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8、对被执行人已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债权本金697852.4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亚飞 审判员  承俊德 审判员  高艳平
书记员  徐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