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22民初3922号
原告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宏公司)、赵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张家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宏公司、赵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鼎宏公司签订的《商品砼销售合同》,鼎宏公司购买原告的商品砼,鼎宏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鼎宏公司欠原告货款246333.45元(含超时费700元),故原告要求鼎宏公司支付货款246333.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鼎宏公司约定每供货总额达到30万元时,付到总货款的80%,剩余20%货款,在供货结束后15天内付清。若一个月的供货总额未达到30万元时,在次月10日前付到供货总额80%,若30天未供料,视为工程结束,需方在15天内付清所有砼款。需方应按照销售合同条款约定,按时支付供方砼款,若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超过十天以上者,需方将承担欠款总额每天5‰的违约补偿金。因需方工程停工或超过30天不要求供方提供砼的,需方应在十五日内付清供方全部砼款。
2020年5月份供货数额40801.9元,6月份供货数额47415.5元,7月份供货数额107165.8元。2020年8月份供货数额为45433.75元,9月份供货数额为4816.5元。被告鼎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鼎宏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以32641.5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37932.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85732.6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3634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385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49826.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原告与鼎宏公司约定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超过十天以上者,需方将承担欠款总额每天5‰的违约补偿金。结合本案的情况,本院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鼎宏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鼎宏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莉是股东,赵莉未提供证据证明鼎宏公司财产独立于赵莉的财产,故原告要求赵莉对鼎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圣源公司与被告鼎宏公司签订商品砼销售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三条商品砼各等级结算单价及其它费用,一、商品砼结算单价:砼等级规格为C15、C20、C25、C30的单价分别为455元/m3、465元/m3、475元/m3、485元/m3;第四条计量与结算方式,1、商品砼数量以发货单缩写数量为准,供方砼出厂前,需方可派专人随机抽查过磅若抽查重量大于3%以上按实际数量计算,计量结果在3%范围内仍以供方计量结果为准。每车次砼运至现场时,由需方指定专人(需方指定签收人:魏龙,联系方式:130××××7705)签收送货单。第五条付款方式,一、基本条款,每供货总额达到30万元时,付到总货款的80%,剩余20%货款在供货结束后15天内付清,若一个月的供货总额未达到30万元时,在次月10日前付到供货总额80%,若30天未供料,视为工程结束,需方在15天内付清所有砼款。第六条供需双方责任和义务,8、需方应按照销售合同条款约定,按时支付供方砼款,若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超过十天以上者,需方将承担欠款总额每天5‰的违约补偿金;10、因需方工程停工或超过30天不要求供方提供砼的,需方应在十五日内付清供方全部砼款。
2020年8月12日,圣源公司和鼎宏公司指定签收人魏龙签订结算单一份,结算单上显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7月29日,结算单上显示金额为196083.2元(包含5月、6月、7月供货数额,超时费700元),5月份供货数额40801.9元,6月份供货数额47415.5元,7月份供货数额107165.8元。2020年8月至9月发货单由鼎宏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签字,8月份供货数额为45433.75元,9月份供货数额为4816.5元。2020年9月3日以后,原告未再给鼎宏公司供货。
另查明,鼎宏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是法定代表人赵莉,注册资本101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
一、被告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货款246333.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641.5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37932.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85732.6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3634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385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49826.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赵莉对被告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刘吉昌
书记员 苏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