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6087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西段区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7136837E。
被告: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62号楼西1单元4-5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赵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22975C。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易恩兵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