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239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申请人: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楼21世纪居住社区62号楼西1单元4-5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鹤壁市金山市政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7687元,并以其所有的豫F×××××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鹤壁市金山市政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7687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财产即申请人***所有的豫F×××××号车辆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79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志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