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5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62号楼西1单元4-5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22975C。
法定代表人:赵莉。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4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24529.2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9月16日、2021年10月18日两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9月22日到庭接受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传票传唤内容到庭接受应询。
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新郑市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下落,亦未找到。
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八、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鼎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15件,其中9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2件强制执行完毕,4件仍在执行中。
九、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有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