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民终2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冈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上诉人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未按《上诉须知》的要求按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以法院专递形式向其送达《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该通知已于2017年10月12日由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但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仍未在法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婧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