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821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梅州市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1、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2、支付补偿金给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宏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被本院另案【(2018)粤1821执1263号】处理。2018年6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