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鹏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鹏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81财保73号
申请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地东方华府小区2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500408R。
法定代表人:艾尚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太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260698250。
法定代表人:陈峥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十堰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60万元存款(账号:82×××30)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的保函为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60万元存款(账号:82×××3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暂由申请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吉延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玉娇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