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异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11号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500408R。
法定代表人:艾尚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筑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十字岭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7M6Q0F。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当山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筑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鄂0381执434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措施。在本案审查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李永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晗
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