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鹏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48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娅娟,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11号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B—1、C区、2号、3号楼栋2号楼单元14层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500408R。
法定代表人:艾尚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红,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7元,减半收取计35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华伟
审 判 员  徐建林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瑞
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