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民初808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8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11号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B-1、C区、2号、3号楼栋2号楼单元14层4室。
法定代表人:艾尚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远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健羽
书记员郑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