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磐安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506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稽东镇竹田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磐安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道月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全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