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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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506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稽东镇竹田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磐安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道月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全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