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民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旺,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0年8月15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旺,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城区水利局。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曹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管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遂,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福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李永志,总经理。
原审被告:开封市水利局。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东升,局长。
原审被告:开封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劳动路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王泗顺,处长。
原审被告:开封新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胡松,局长。
上诉人***、***、开封市城区水利局,因***、***诉河南福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区水利局(以下称城区水利局)、开封市水利局、开封市市政管理处、开封新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对本案中事发河道负有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城区水利局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故对本案责任主体应予以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保林
审判员 胡朝勇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亚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