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2241号
原告:太原居家美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野庄村西交民巷3号。
法定代表人:石颐山。
被告:***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1-2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原居家美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雍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