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2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弘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幢(19-1)。
法定代表人:徐善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中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旖晔,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弘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1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保全费1120元,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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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徐京波
审判员 徐梦梦
审判员 梅亚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