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4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1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8428684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根庆,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根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