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金跃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07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潘非,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跃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金春学。
申请执行人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跃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28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处有电费收益,本院系轮候冻结,暂无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有房产若干,均无产证,且已抵押,被执行人有光伏发电设备若干,均已抵押,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07执9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明进
审判员余伟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