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昆明电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07执367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电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6772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昆明电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承揽款人民币24000元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984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有多案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9月13日止)。另查,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6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荀为华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