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虈长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102号之二
原告:***,男,199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七彩大道6号金香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3145232261。
法定代表人:唐红。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6元,减半收取计3593元,保全费2482元,合计607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锐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