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石福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6民初1349号
原告:绵阳石福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毅兴街4号。
法定代表人:龙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荣,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七彩大道金香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唐红。
原告绵阳石福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石福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石福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石福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绵阳石福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厚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