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7民初611号

原告:**,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平,系原告丈夫。

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七彩大道6号金香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3145232261。

法定代表人:唐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基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庭前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