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彦与重庆东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3执异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白土坝路308号君汇上品7幢2层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31457311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东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渝中区解放西路225号物理层26-D#,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08910934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分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9)渝0103执259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受理该申请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9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492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被执行人重庆东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案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转让给申请人**,并在《供求世界网》(第720期,2019年6月13日-6月19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2019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告知书》,书面确认已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492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案款转让给申请人**。
另经系统查询,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无被执行人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公告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本院申请变更**为本院(2019)渝0103执259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9)渝0103执259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何琦
审判员江才全
审判员汝海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付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