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9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动争议,应当由受伤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原审原告依据其与**和**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并非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并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