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东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执2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君汇上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314573119A。
法定代表人:朱洪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东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物理层**会信用代码:915001030891093430。
法定代表人:范生东。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14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东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江航道局的应收工程款600万元,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未能足额执行完强制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3执2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针对未能执行完毕的标的享有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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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赟力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