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861-1号
原告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95022840。
法定代表人:周铭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牛晓东。;白洪利,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洪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振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