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400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2101006795022840。
法定代表人:周铭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牛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19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东波
审 判 员 冯 凯
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