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651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娟,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沈阳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95022840。
法定代表人:周铭燕。
原告***诉被告***、**、沈阳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9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45元,减半收取计1,4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