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37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2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8723364G,住所地海安市中城街道黄海大道(西)369号。
法定代表人: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进,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义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