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530号
申请人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508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508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95元,由申请人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牟诚诚
书记员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