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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与咸阳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259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2元,减半收取4106元,由原告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振宇
书 记 员 陈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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