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

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某某永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5号1320室。 法定代表人:**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黄海大道(西)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葛关路625号一号楼14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董事长。 上诉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中航波纹管有限公司、***永物资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