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与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内0429民初5059号
原告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文体局)与被告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王某及被告鸿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揽的工程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原告已经将应付工程款全额支付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将原告的预付款予以退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退还预付款一直在协商处理中,所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的其它辩解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告文体局与被告鸿企公司签订中央空调打井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在新办公楼工地钻空调井9口,每米480元,井深40-60米。同时约定,被告钻机进入现场后,原告支付预付款50000元。同年11月21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拨付预付款50000元。2012年3月9日,被告履行完毕钻井义务后,原告按照宁城县审计局宁审基复〔2011〕94号文件的复核结果向被告拨付工程款498891元,但未将原告预付款50000元予以扣除。此后双方对退还预付款事宜协商未果。
被告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预付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费88元,合计613元,由被告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爱国
书记员 于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