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127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告:湖北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沙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1651709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施进,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