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64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沙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1651709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施进,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阶,系被告施进之父。
原告***与被告湖北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