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52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湖北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沙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1651709X9。 被告:施进,男,汉族,1991年6月2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 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记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