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5号11-2、11-3、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6056249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范计平,男,1976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计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5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范计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41940元及诉讼费424.5元,共计标的金额42364.5元(如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负担案件受理费429.5元,执行费535.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范计平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3年7月28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范计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过少,暂不宜扣划。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范计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5.9元,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放完毕; 2、被执行人范计平名下有一车辆,车牌号为×××,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且为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范计平名下有一房产,位于剑河乡军民村2组,本院已查封,但因该处不动产属村集体宅基地,本院已向当地法院及村集体发函询问,该处不动产无法拍卖处置; 4、被执行人范计平名下有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登记寿险9200200162670212(已到期)、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登记寿险9200200162670211(已到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登记寿险704874072520158(已到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登记寿险300082005456886(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登记财险10255013901615955751(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承保的保单登记财险P109820220101X0178620(健康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登记财险10255013901967208752(意外伤害保险、无现金价值)、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保单登记财险P109820220101X0178620(健康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登记财险PEBP20224403Q000J25972(无现金价值)、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登记财险X0027260722000314222(无现金价值)、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登记财险62201971127A6500069(无现金价值),上述保单除已过期和无现金价值的,因涉及医疗等人身保障性,不宜处置,综上被执行人范计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 5、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范计平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委托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范计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范计平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2023年6月28日对范计平实施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7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35.9元且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3年7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35.9元且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范计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5执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邹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